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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规定加强信访监督 疑难事项可听证
时间:2007-05-14 09:33 作者:李静睿 新闻来源:新京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表示,《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已正式颁布实施。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按照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举行公开听证,并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处理信访实行回避制

该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六条。根据规定,公众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信访,检察院方面也应向公众公布信访途径。最高检同时规定了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

按照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办理信访事项的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

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信访问责制度,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定的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职责,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被督办单位对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绩效还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核体系。

延长办理不得超过30日

根据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利益,规定要求信访部门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同时要求防止举报线索积压,以取信于民。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陷害他人的,信访过程中有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接访者要求

地级检察长每年最少接访十二次

检察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7日内要送有关部门办理

据新华社电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按照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

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规定还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信访人权益

不服检察院处理意见可提复查

为保护举报人权益,答复信函不得使用有检察院字样信封

据新华社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规定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规定指出,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主要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等内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更好地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还特别指出,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责任编辑: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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