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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脸部重伤后索要精神赔偿被驳
时间:2007年11月01日 14:45  作者:单淼   新闻来源:新商报

我国法律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凶者用剪刀将刘女士的脸部划伤,案件审理中刘女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但是却未获支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的一个批复。刑事案件受害人难获精神损害赔偿,人们对此引发争议。

脸部被剪刀划成重伤

去年2月15日11时许,在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245号的大连旧货市场,法某与刘女士和她的丈夫姜先生因卖货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法某持剪刀将刘女士的左面颊部划伤。

脸部被严重划伤后,刘女士被立即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抢救,后又转入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院27天。经法医鉴定,刘女士脸部所受损伤为重伤。

受害人难获精神赔偿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女士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身体伤害,对此被告法某应予以赔偿。

脸部被严重划伤,刘女士要求被告法某赔偿30000元精神抚慰金,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法某有期徒刑六年,刘女士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获判16955.23元的医疗费等赔偿。

脸部划伤带来精神伤害

左面颊被划成重伤,严重影响了刘女士的面部形象。给她造成了不小的精神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增添了不少的压力。

既然法律对人格权利利益进行保护,为何又遭遇了例外情况?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批复是造成刘女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

律师说法

刑事案受害人应获精神赔偿

对于此案,我市多位律师持有不同看法,一位律师表示,从长远看,法律应当赋予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还没有作出这种规定之前,司法实践应当根据与时俱进的要求,支持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利,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责任编辑: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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