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反腐>>滚动>>本页
贪污33万以挪用公款罪定论 检察院抗诉获改判
时间:2007年11月01日 13:05  作者:漆海亮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江西11月1日讯(通讯员漆海亮)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宜丰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石花尖垦殖场官山林场原场长胡春文、会计刘仪军、出纳彭金玉挪用公款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胡春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仪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彭金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消一审法院判决。

今年初,宜丰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上访举报,以涉嫌贪污罪对石花尖垦殖场官山林场原场长胡春文、会计刘仪军、出纳彭金玉立案侦查。经查明,2003年3月—2004年4月期间,胡春文、刘仪军、彭金玉将王忠、童天臻付给官山林场的货款33万元分两次进行私分,每人得11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入股、子女上学及生活开支。2006年10月23日胡春文离任,审计部门对官山林场进行财务审计时,三人将该33万元隐瞒,直到案发后,三人才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案件侦查终结后,以贪污罪对胡春文等三人提起公诉,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以挪用公款罪判决判处胡春文有期徒刑五年,刘仪军、彭金玉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撤销一审法院的原审判决,依法以贪污罪改判刑罚。

责任编辑: 李晓杭
发表评论
正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或“稿件来源:正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检察日报正义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正义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它报纸或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正义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在线培训 | 经典案例 | 新闻排行 | 专题检索

法治漫画 更多>>
绽放
彻底铲除
引入民事审判
听信鼠言
博客精选 更多>>
论坛精选 更多>>
摄影美图 更多>>
检察官喜读十七大
山水
为老人送健康
喜迁新居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