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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江西11月1日讯(通讯员 邓瑞珊)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原玉山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副股长郑某在担任玉山县横街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采取部分收费收入不开具收据、隐瞒截留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其中多收少开建房户地价款44650元、虚开发票到镇政府报销40000元、搭车收取建房户土地审批工本费不入帐6000元、国土资源局拨入资金15440元,共计收入106090元。事后,郑某分十次从小金库中提取了现金57000元,除36000元用于国土所开出外,其余21000元以所里开支为由侵吞。案发后,郑某退缴赃款20000元。
日前,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故以贪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追缴赃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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