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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学生借2万元给网友炒股
时间:2007年11月01日 15:05  作者:姚丽萍 黄懿清  新闻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姚丽萍 通讯员黄懿清)未满18岁的中专学生小周网上结识了老纪,借钱给他炒股,老纪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小周将老纪告上法庭。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老纪归还小周借款2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07年4月15日至6月29日的利息。

小周称,今年4月初,她以“钱荆”的网名与老纪相识。老纪向她借了20000元炒股票,并当即写了借条,约定了利息额及还款日期。5月25日,老纪按约定支付了利息2000元。6月17日,老纪重写借条,承诺6月29日归还借款,但到期未还。

而老纪称,他和小周确实是通过网络相识。小周知道他在炒股,便借钱给他想一起发财。2007年4月15日,他接受了小周的2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润额。5月25日,他依约向小周支付约定利润。后得知小周未满18周岁,就提出终止合作,遭到拒绝。同年6月初,他已将20000元交还小周。

法院认为,从老纪向小周出具的两份借条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老纪称已将20000元归还小周,却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借款利息,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应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限,超出这一限额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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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责任编辑: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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