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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来媒体高度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卖地还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明确指出,高校用地为教育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标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国土资源报》报道)
才知道,各高校已经或正在积极实施的、得到教育部负责人公开支持的“以土地置换方式还债”的做法,原来竟然是违法行为。虽然坊间关于高校“卖地还债”合法性的质疑很多,然而国土部的正式表态,还是让人感觉到有些惊讶。要知道,很多高校事实上早已通过土地置换偿还了债务,而土地置换的做法也得到了教育部的郑重推介,一直沉默的国土部为何选择在这个时候突然送来“迟到的正义”呢?
国土部“叫停”高校土地置换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程序瑕疵;二是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应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换句话说,高校既没有做主卖地的权利,更没有卖地收益的支配权。因此,高校所谓“卖地还债”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其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显然,高校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高校用地是肯定不能够转让的(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高校迁出,那原来的用地也只能被政府无偿收回。
这个意义上,不仅高校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那些得到地方政府“批准”的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也同样都是违法的。地方政府本应是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监督者和审核者,然而在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却达成了“违法共识”。原因在于:“卖地还债”不仅对高校极为有利,也能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能推动新的“大学城”区域土地升值,繁华地段的老校区出让更是绝佳的寻租机会。
捋清土地置换的浮华外表,其实不难发现:所谓“卖地还债”本质上仍然是公共财政替高校还债;两者的区别只体现在法律意义上,即前者是违法的,后者才是合法的。因此,高校土地置换的全部意义也就是:以违法的方式完成了原本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做到的事情。
遗憾的是,作为违法行为的高校土地置换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却早已“生米煮成熟饭”。该置换的已经置换完毕,剩下没置换的大多原本就没有置换的计划,真正留给国土部门来“高度关注”并且“一经发现,坚决制止”的,事实上已经少之又少。唯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土部门是“既往不咎”呢,还是“追溯既往”?让我们且拭目以待,看国土部门如何纠正这轮高校卖地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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