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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窜上路致车翻人伤 高速被判赔110万
时间:2007年11月01日 16:13  作者:杨昌平 王悦  新闻来源: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王悦) 闫先生驾车在京石高速上正常行驶,却被一条突然蹿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身体已经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他要求首发公司赔偿165万余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该院判首发公司赔偿110余万元。

闫先生介绍说,2006年11月20日上午11时40分,他驾驶一辆“奥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一条狗突然蹿到高速公路中间,车辆与狗相撞后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和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狗也死亡。闫先生经及时抢救才挽回生命,但已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护理依赖。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狗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是维护和管理出现了漏洞,作为经营方的首发公司应该为此负责。

首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此次事故是由动物引起的,法律规定动物造成的伤害,应该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责任。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对道路的管理工作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对护网也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而且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责任做了明确的解释,事故责任与首发公司无关。

据了解,诉讼期间,闫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的第二天,证人们曾到现场查看,发现事发地段的高速公路两侧护网破损严重,有的护网已丢失。证人对事发地段隔离栅现状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路边护网确有大面积缺失。对这些证据,首发公司不认可,并提交了其巡视记录,用以证明其尽到了维护义务。

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案中,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释法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表示,闫先生就其遭遇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合同来说,闫先生交了高速费,与首发公司形成服务合同,首发公司有责任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从侵权来说,首发公司未完善管理,导致闫先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此案中闫先生选择了侵权之诉,从赔偿数额来说,侵权之诉肯定比合同之诉要多。

如果在非封闭的道路上遇到了闫先生这种事怎么办?于德华认为,非封闭的道路对管理者的要求不同,即使一些非封闭的国道也收过路费,但管理者无法通过安装护网等物来防止狗进入,因此管理者对此无法负责。如果能找到狗的主人,可以向其提出索赔。

责任编辑: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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