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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一名派处所副所长私放在押人员获刑两年
时间:2007年11月01日 16:24  作者:袁增伟  新闻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湛江讯 记者昨天从湛江有关部门获悉,湛江中级法院近日对吴川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原黄坡派出所长莫某某私放在押人员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吴川市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2004年1月28日下午6时许,吴川市公安局黄坡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因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打架事件中,发现已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也在围观的人群中,遂将其抓获并押于黄坡派出所留置。时任黄坡派出所所长的莫某某于当晚10时许,指使看管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放走,致使罗某某至今未被抓获归案。

事件发生后,吴川市检察院认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莫某某的刑事责任。2005年11月22日,吴川市检察院向吴川市法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16日,吴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私放在押人员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一审判决莫某某无罪。

吴川市检察院认为,莫某某私放在押人员一案有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莫某某的刑事责任。为此,吴川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湛江检察院抗诉,并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湛江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抗诉机关关于本案的在案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莫某某私放罗某某,对莫某某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的抗诉理由经查属实,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莫某某无罪的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予纠正。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责任编辑: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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