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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苗被污水呛死 村民历经9年终获赔
时间:2007年11月06日 13:19  作者:伏桂明 郭瑶  新闻来源:沈阳网-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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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伏桂明 通讯员 郭瑶)农民耿某包鱼塘、买鱼苗,本想借此发家致富,但由于污水的突然“闯”入,12万尾鱼苗全被呛死。记者11月5日从检察机关了解到:耿某与“肇事者”邻村村委会打了整整九年的官司,一波三折,最终依靠抗诉获得赔偿。

12万尾鱼苗被污水呛死

耿某是新民市胡台镇花牛堡子村(简称花牛村)的村民。当初,他与花牛村签订了一份承包该村大泡子鱼塘的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998年初至2000年末,每年承包费为7000元。鱼塘的位置很特殊,地处花牛村,又紧邻机匠堡子村(机匠村)。

1998年4月1日,乍暖还寒之时,耿某花10万多元买了12万尾鱼苗,放进鱼塘。一家人细心伺候这些“鱼宝宝”。5月10日,机匠村雇用的抓沟机开进鱼塘西侧堤坝外的水沟,说是清理淤泥,“引水灌田”。这水沟,是花牛村挖土修鱼塘的堤坝形成的,与沈新辽干渠并不相通。在两天的时间里,抓沟机轰隆隆把水沟里的泥土清理了出来。当时,耿某没料到会发生后来的事,还同意对方将淤泥堆到堤坝上。他觉得这样做能加固堤坝呢。

就在清沟后的当晚,灾难降临了:沈新辽干渠的大量污水灌进刚刚挖的水沟里!一眨眼的功夫,来势汹汹的污水将鱼塘的堤坝冲毁了,污水涌进鱼塘。这些污水让耿某投放的各种鱼苗全部死亡。第二天清晨,耿某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鱼塘被冲开六米长的口子,小鱼肚子漂在水面……

一审 判定机匠村赔偿损失

耿某认为自己给鱼喂的食料没问题,肯定养鱼的水出了问题。四天后,他请来新民市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帮他看看。很快,环境监测人员拿出了监测报告:“沈新辽干渠内污水流进耿承包的养鱼水面,使其遭受严重污染。水体缺氧,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辛辛苦苦养的一池鱼,竟被污水活活给呛死了!耿某一纸诉状将邻村机匠村告上了法庭。

新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耿某与花牛村签有养鱼池承包合同,依法取得池塘的使用权。而机匠村在鱼塘边抓沟清淤,致使鱼塘堤坝被水冲毁、鱼被呛死,应对给耿某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于1999年11月8日做出判决:机匠村赔偿耿某鱼苗款10万余元及鱼增重价值2.4万元,还有承包费、饲料款等。

二审 机匠村无过错不担责

对这样的判决,机匠村不服,提出上诉。说起耿某养鱼的池塘,还有一番历史。该池塘从前是自然形成的,上世纪70年代初由新民市水利局修成水库,近几年水库容量不断缩小,又“回归”成一个池塘。

市法院将此案发回新民法院重审。2001年7月,新民法院认定,耿某承包的鱼塘所有权为花牛、机匠两村共有,花牛村单方将鱼塘承包,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另外,该鱼塘以蓄水为主,养鱼只是辅业。是排清水还是污水,机匠村也无法控制,且来水较大,甚至部分稻田都被灌了。

这一纸民事判决意味着:机匠村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不用给耿某赔钱。耿某再上诉,也于2002年1月9日被驳回。

抗诉 九年官司终获赔偿

鱼白死了?往鱼塘投的钱打了水漂了?耿某想不通。

2003年11月,耿某到检察机关申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2001年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并提请抗诉。抗诉理由如下——

鱼塘为坑塘水面,权属花牛村,并非两村共有。这一点,在案卷所附的机匠村与花牛村双方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新民市规划和从国土资源管理局调取的两村区域划分的航拍图中都显示得很清楚。既然鱼塘是花牛村的,那么花牛村将本村鱼塘对外发包,自然无须征得机匠村的同意。所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证明鱼塘为两村共有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所依据的是,机匠村提供的有关部门和原鱼塘承包人倪某的证实材料。但,检察机关经核实,有关部门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所出具的证实材料,与向检察机关出具的证实材料内容相悖;而证人倪某,查无此人。这两份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所以,认定鱼塘所有权为两村共有,证据不足。

2007年8月,在事发九年之后,耿某最终依靠抗诉,讨得说法。市法院再次判决,撤销原来认定“机匠村不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机匠村给付耿某10余万元鱼苗款和鱼增重价值2.4万元,以及承包费和其它费用1万多元。

责任编辑: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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