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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入室抢劫并制造割喉案 主犯获死刑
时间:2007年11月06日 13:48  作者:吴秀云 郭茂红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郭茂红)深夜入室抢劫一女子,得手后还在其脖子上“轻轻”割了一刀,导致被害人气管腔破裂,最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昨日上午,被告人汤石泉和黄志林在广州中院接受宣判,主犯汤石泉被判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犯黄志林获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被害人向玉珍原本在一家发廊工作,她与汤石泉是认识的,两人甚至还一起唱过“卡拉OK”。2006年9月18日晚,汤石泉和黄志林密谋抢劫向玉珍。第二日凌晨1时许,汤石泉和黄志林窜至白云区长虹村,以还款的名义前往向玉珍家中。两人进屋后,突然发难,持刀威胁向玉珍,并用封口胶封住向玉珍的嘴巴,捆绑其手脚,两人抢得现金720元和手机一部,并持刀威胁向玉珍写出银行卡密码。

之后,黄志林持抢得的银行卡外出取款未果,汤石泉则在屋内用西瓜刀朝向玉珍的面部、头部、颈部、四肢等处一阵乱划,其中,颈部一刀创口深至气管腔,令向玉珍终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同年9月21日,汤石泉、黄志林在天河客运站候车室落网。

2007年8月27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死者向玉珍的父母、丈夫都是湖南淑浦县的农民,儿子也才3岁,向玉珍的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汤石泉、黄志林两人构成抢劫罪。其中,汤石泉提出抢劫犯意并物色作案对象,在抢劫过程中又持西瓜刀砍切被害人身体多处,致被害人死亡,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志林是从犯。此外,汤石泉使用西瓜刀砍切被害人的面部、头部、颈部、四肢等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属于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昨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汤石泉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志林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两被告人还要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13万余元,其中,汤负责赔偿9.4万元,黄负责赔偿4万元。对此,汤石泉表示只愿意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又“没能力进行赔偿”。

宣判结束后,汤石泉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 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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