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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额太低责任比例还应细化
时间:2007年11月20日 01:06  作者:庄永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庄永廉) 由机动车承担全责容易诱发“碰瓷”诈骗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第七十六条还应细化,交强险赔付额度太低,保险之外的损失司机难以承受,这是司机们对于修改交法第七十六条提出的意见。

为了将交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1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意见。

“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司机们认为,第七十六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这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不过,也有司机赞成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第七十六条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司机们认为,现实中存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也应明确规定。

不少司机提出,目前的问题不是交法的规定不正确,而是交强险保费过高,赔付额过低,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无论司机还是运输企业都难以承受。

有的司机说,交强险区分损失类别是不对的。分别设限,导致即便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限额,也不能全部获得赔付。如有一起事故,损失总共5万元,最后却只赔付2000多元。司机建议明确交强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有的司机举例说,依目前的交强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

司机们还呼吁,现在交强险理赔周期慢,所需材料庞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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