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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正式发文,命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为“中国梁祝文化之乡”,同时批准鄞州区建立“中国梁祝文化博物馆”。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热议。因为,在此之前,该协会已经命名河南省汝南县为“中国梁祝之乡”,浙江上虞为“英台之乡”。一对“梁祝”,三个“家乡”,这可真把大家给弄糊涂了。(人民日报11月20日:《梁祝之乡命名出现重名引发热议》,原文附后)
对此,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负责人发表声明称:“梁祝之乡”并非判定梁祝文化发源地。凡是有梁祝遗存的地方,只要申报,都会授予保护权。梁山伯和祝英台还可能拥有第四个、第五个乃至更多的家乡。
其实,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国家文物保护法早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七条指出: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组织是无权超越法律框架,授予某地“xx保护权”的。所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那么多“梁祝之乡”,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于法无据。
再说,一个民间文艺团体擅将学术功能置换成某种授予性权力,其目的未必那么纯正吧。请问,在“梁祝之乡”的命名过程中,相关市县要不要交“评审费”、“授牌费”、“赞助费”?协会头头和评委们的交通、食宿费用,还有游览开支什么的,最终都由谁来买单?
还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不少地方官员争相大打“梁祝”牌,并非出于如何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是为了装点门面,哄骗客商,捞取政绩,为个人升迁铺路搭桥。为了被命名为“梁祝之乡”,有的不惜捕风捉影,大兴土木,肆意扩张“历史遗存”。在当下“梁祝之乡”可能沦为另类“政绩工程”的情况下,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公开声称,“梁山伯和祝英台还可能拥有第四个、第五个乃至更多的家乡”。对那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的地方官员而言,这样的话意味、暗示着什么?难道不值得我们某些所谓民间文艺家认真掂量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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