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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西宁市城西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一审审结一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后该市法院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判决的案件。
2007年7月17日、18日、20日和31日凌晨,被告人马宏斌、王海峰及李伟、沙起斌(两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用手钳等工具撬开临街商铺的卷闸门,疯狂盗窃,价值达4.3万余元,盗得的保险柜、联想电脑、手机和小灵通等赃物运至被告人李某家中藏匿,又将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2006刑法修正案(六)将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城西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本案其他三被告人也因犯盗窃罪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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