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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车祸身亡 救助站为其打官司索赔25万


时间: 2006年05月11日 14时51分  作者:陈安庆   新闻来源:法制周报

事发后,交警部门证实死者是一名流浪汉。

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会碰到一两起流浪汉被车轧死的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这次又是因为死者是流浪汉,肇事方拒绝赔偿。交警激动地向记者表示:“就算他是流浪汉,就算他精神上有问题,也应该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并获得赔偿!”

在各方的建议和支持下,今年4月12日,临湘市救助站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这名遇难的无名流浪汉维权,并索赔25万元。

“为了一个流浪汉的生命,救助站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这在全国实属头一回!”临湘市检察院公诉科常伟辉告诉记者。

流浪汉从哪里来?

身高1.64米,年龄在25岁左右,这是死者留给警方的惟一线索。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经多方核查,仍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为扩大查找范围,交警通过当地电台发布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却无人认领。

这名男子到底来自哪里?他到底有没有亲属?4月24日,记者来到距离临湘市区11公里的羊楼司镇。该镇是由湖北进入湖南的第一站,也是临湘这个县级市较为富庶的一个镇,据说这里经常会出现一些操外地口音的流浪汉。

事故目击者、该镇供销社副主任沈刘炎认为那名死者是精神病患者。据他介绍,死者生前几天曾在107国道附近活动,“他(死者)那几天都在垃圾堆里寻找食物,衣衫不整、头发散乱。不说话,也从不向路人讨要,显得精神有点不正常。”由此,临湘交警基本认定此人系流浪汉。

家住107国道1419界碑旁的张大妈告诉记者,镇里的农贸市场和铁路桥洞成了流浪汉的聚集地,他们靠捡垃圾堆里残留的烂菜叶和米饭为生,也有人偷拿街上商贩摊上的水果。但他们究竟来自何方?没人能给出答案。

交警为死者抱不平

因为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将无名流浪汉埋葬,以便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苏纯纲、谢先认为:“因为流浪汉的特殊情况,发生伤亡事故后很难找到他们的家人,从而导致他们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但我们绝不能就此认为撞死流浪汉就是撞了白撞,流浪汉的生命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苏纯纲当交警快20年了,他说他们每年都会碰到一两起流浪汉被车轧死的事故,但一般肇事司机都逃逸了,索赔更无从谈起。

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车买了保险,但在扣车时却出现了难题。苏纯刚说:“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有期限,期限到了,交警将无条件放车。如果肇事方未主动去医院支付伤者医疗费,交警有义务告知伤者到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做诉前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扣押车辆以保证治疗费用)。”

由于流浪汉身份“特殊”,肇事方拒绝对死者赔偿。苏纯刚说,“车子一旦放了,资金没到位,我们找谁去?不排除死者的家属日后会找上门,流浪汉也是人,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退一万步讲,就算他是流浪汉,就算他精神上有问题,也应该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并获得赔偿!”谢先激动地说。

2006年3月下旬,谢先无意中在网络上浏览到一条社会新闻,广东省曾出台一条处置流浪汉无名尸的办法,江苏高淳也出现过一起类似事件。经过商议,谢、苏两人将他们希望为这名无名流浪汉索赔的想法,上报到湖南省公安厅交警部门。很快,他们得到了上级的口头回复:已将此事反映到临湘市检察院。

救助站代打官司索赔

临湘市检察院在与法院、民政、交警等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后认为,尽管受害者系流浪汉,身份未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盲目处置。

2006年4月12日,临湘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和救助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提起对无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局和救助站是其法定管理工作机构,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所得赔偿款项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接到《建议书》的当天下午,临湘市民政局和救助站立即召开会议,并请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汤德良商议。随后救助站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肇事车辆所属的武汉市东西湖国强运输有限公司和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起诉状称,根据《办法》规定,原告临湘市救助站系法定的管理机构,应充分保障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受害人无名流浪汉死亡补偿费17.3万元,赔偿因丧葬、救治及推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7.5万元。请求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一被告赔偿金额限额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引起各方争议

目前,临湘市多个行政职能部门正在联手推动此事。谁为无名遇难流浪汉维权?临湘市政法界人士和原告律师汤德良均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上也没有具体做法可循,这也是该案最大的意义所在。

尽管救助站此举引发争议不断,但此案背后蕴含的标杆意义和法治价值,弥补了国家救助制度和法律的缺陷,凸显了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三焦点直指法律空白

焦点一 救助站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民政局救助站成为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争论的第一焦点。对此,临湘市民政局显得异常敏感和低调。他们认为,作为社会流浪人员的救助机构,为死亡流浪汉维权合理、合法。肇事车主一方则认为,流浪汉的家属没出现,现在缺乏赔偿对象,而民政局救助站并非流浪汉的近亲属,替死亡流浪汉索赔于法无据。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汤德良说:“救助站相当于流浪汉的娘家,娘家人当原告来主张权益我认为比较合适。”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则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自然人遭侵害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本案由于流浪汉身份长期不能确定,所以其相关近亲属也就不能主张权利。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充当原告,应该是目前司法体制下最合理的选择。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是:在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民政部门可帮其主张权利,但当流浪汉实施侵权行为时,谁又能为他们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焦点二 撞死流浪汉该赔多少钱?

原告代理律师汤德良说,对于生命价值的差异化定位,不仅引发了各种难解的纠纷,更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在法律上也是空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些争论。“比方说,两人在同一场车祸里身亡,依照现行法律,农村的比城里的要少赔十几万元,这不合理。”

据了解,临湘市交警部门曾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岳阳市交警支队,结果裁定尚不明确。肇事司机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流浪汉作为乞讨人员,其衣食来源都没有着落,最多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相关的丧葬费用。

对于这个问题,四川大学法律专业在读硕士蒋国华认为,由于流浪乞讨人员长期在城市流浪乞讨,从最大限度维护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来看,可以比照城镇居民上一年的收入标准来确定索赔数额较为合理。

焦点三 丧葬费和赔偿金如何处置?

如果法院判救助站胜诉,25万余元的丧葬费和赔偿金该如何处置?这笔钱该归谁所有?是放在交警部门还是民政部门?

交警部门认为可由他们代为保管,因为他们是交通事故中赔偿问题的直接负责人,不排除流浪汉的亲属日后会找上门,交警部门可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而且流浪汉家属在了解赔偿一事时,首先会找交警。

而临湘市检察院在送达临湘市民政局救助站的建议书上称,官司胜诉后,所得赔偿应专户专账提存,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有专家建议,无名流浪汉的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保存,5年内如无赔偿权利人主张,可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最终归国家所有。

尽早完善 社会救助体系

方向新:湖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教授

方向新认为,如果救助站索赔成功,将是对流浪汉和家属的尊重,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如果若干年之内找不到家属,这笔钱还是由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群比较合适。赔偿金的代管期限和最终所有权,也需要有相关法律和制度跟进。

“这起案例暴露出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我们应该立法或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早填补上这块空白。”方向新说,临湘市民政局在国内首次打这样的维权官司,不管结果如何,都是有意义的,体现了社会公正与正义,以及对生命权的尊重。不要因法律存在盲区而避之,要让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应由常设法律 援救单位解决

巩胜利:著名中国问题学者

流浪汉的生命权被剥夺之后,谁有权去追究?巩胜利认为这要由“权利”和“利益”来决定,换句话说,就是谁的“权利”和“利益”被侵犯了,就要由谁来加以追索。现在恰巧是“权利人”和“利益人”不存在,谁又有“权”来维护这些公民的权利?这个问题遭遇现有法律的空白。

有观点认为:救助站是流浪汉的法定管理机构,那么政府就有法定的维权权利。但按照辩证法的观点,任何“权力”都是对立的共同体,相辅相成,有“权力”就必有“义务”。假设“政府维权”能够成立,那么因流浪汉没有进驻救护站被承救,反而出现意外死亡,救助站作为法定管理机构,是否就应该承担“不作为”的“法定”责任呢?巩胜利认为,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应该有更细致的社会功能,不能将政府的利益与公民的利益混为一谈。“流浪汉”问题,应该由一个常设法律援救单位来解决,那才是正本清源。

救助站没资格代流浪汉起诉

程思良: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程思良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时,应由社会公益机构代替为其起诉,并维护其权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法理来确定,慈善机构一类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事后确定了家属后,应该将赔偿金付给合法继承人,如无人认领,一段时期后可转给社会慈善事业。

民政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救助站是政府的社会救助机构,本案中救助站并未对那名流浪汉履行法定职责,所以也就没有资格代其起诉,因为救助没有成为事实,对方也就不是其管理对象。(周明花、傅天明对本文有贡献)


责任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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