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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从三对关系中辩证看待法商高低


时间:  2006-09-13 00:52  作者: 吕卫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北京大学教授 姜明安

就法商话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对法商概念的认识和理解

姜明安首先对法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法商应该是指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知识,主要指法律方面的知识,没有知识就没有法商;第二是观念,有了知识还要有观念,就是怎么看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同的观念就有不同的反应,标志着法商水平的不同;第三是能力,指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民的法商水平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姜明安认为国民法商水平的高低与民告官官司(行政诉讼)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原告方面来看,法商水平提高之后,老百姓敢告、知告、会告、愿告。“敢告”是指不会再害怕,有了告官的勇气;“知告”是讲老百姓知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做了错事可以告、知道去哪里告;“会告”指懂得诉讼技巧,怎么能打赢官司;“愿告”是说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后不再忍耐,愿意去打官司。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告的法商水平提高,行政诉讼也会增多。从前一年行政诉讼案子几千件,现在行政诉讼就比较多了,每年有十几万件,不过这个数字相对于每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来讲还是非常少的,因此我们国民的法商还有待提高。

从被告角度来看,过去政府不愿意当被告,惧怕当被告。那时的观念认为,当被告是丢脸的丑事,于是就想尽办法避免成被告:有的人恐吓老百姓;有的就妥协——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如果政府官员的法商都提高了,就不存在惧怕当被告的心理,行政诉讼也会相应多一些;但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法商提高后就会依法行政,人权的保障也会相应提高,就会减少纠纷,老百姓也不用去告政府了。

按照我国现在的国情来看,国民的法商水平提高之后,行政诉讼会增多一些,但不会与法商提高的水平成正比例。

法商与公益诉讼

姜明安认为,公益诉讼分两种,一种是行政的公益诉讼,就是告政府;一种是民事的,就是告老板、告企业、告经营人。行政的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也不完全一样,不仅是原告、被告,还涉及到立法者,即人大与人大常委会。现在我们公益诉讼的范围很小,法律上也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可以去告,郝劲松告铁道部也不能直接告,必须他自己先买了火车票,然后以“火车票涨价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为理由去告铁道部。

姜明安认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个不允许告,那个也不允许告,实际上没有必要。他认为应该给法律开一个口子,这就需要立法者提高法商,不然他就会认为太多的诉讼浪费法院的成本,法院受不了。

但必须指出的是,“滥诉”也是法商不高的表现。姜明安说,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整个社会法商水平的提高,老百姓也会分清楚哪些值得诉讼,哪些不值得诉讼。另外,法商水平的提高也表现为老百姓有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观念,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能力提高,能够用更多的渠道例如调解、仲裁、协商等解决问题。

法商与犯罪的关系

姜明安认为,法商的高低与犯罪有一定关系,法商高的人违法犯罪就会比较少,但也不是绝对的。影响犯罪的除了法商还有其他三个因素,一个是经济发展水平高低,贫困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一个是社会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不好也会“逼良为娼”;再一个就是道德水平,“法商”水平不等于道德水平,很多事情还需要良好的道德素养约束。

姜明安最后说,通过增加法律知识、改变法律观念、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商”水平,对提高我国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质量,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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